桃園市政府推廣育嬰留職停薪規定與勞工權益宣導

  • 2024-02-27
  • 人事室 管理員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為使勞工瞭解相關權益並鼓勵男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本府特製作旨揭摺頁及「育嬰不困男」影片(影片請掃描摺頁QR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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