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提供師鐸獎獲獎人員帶職帶薪赴國外見習或進修一案
一、 依本部115年9月21日臺教師(三)字第1152602695號函辦理。
二、 為鼓勵教師持續精進教學專業及提升教學品質,本部訂有「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各校得依規定提供師鐸獎獲獎人員帶職帶薪赴國外見習或進修之機會,期程至多一年。爰大專校院教師可經所屬學校同意後,赴國外見習或進修。
三、 又本部刻正修正「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擬明定師鐸獎獲獎人員除參加本部安排之出國考察外,學校亦得依據前開辦法或各校章則等相關規定,提供師鐸獎獲獎人員赴國外學校或教育機構帶職帶薪見習或進修。
四、 承上,請各校得依上開規定,提供師鐸獎獲獎者帶職帶薪赴國外見習或進修之機會,以鼓勵其持續專業發展並拓展國際視野,進而促進優質辦學及教學經驗擴散。
五、 另倘教師經學校核可同意帶職帶薪出國進修,於確定進修國家、時程及期間及個人經費預算後,本部得依教師實務需要代為轉洽或提供必要之行政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