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遴選桃園市政府第6屆勞資爭議主任仲裁委員、仲裁委員及仲栽人

  • 2026-05-11
  • 王 慧卿

一、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6條及勞資爭議仲裁辦法第8、9、18條規定辦理。
二、請惠予推薦適格之勞資爭議主任仲裁委員、仲裁委員及仲裁人,並於115年6月5日前免備文送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承辦人姜小姐(電子信箱:10028585@mail.tycg.gov.tw、傳真:03-3328121)。
三、檢附「第6屆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主任仲裁委員推薦資料暨意願調查表」、「第6屆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推薦資料暨意願調查表」及「第6屆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仲裁人推薦資料暨意願調查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