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15年5月21日公告,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105年度、106年度、107年度及111年度年金請領者之年金給付金額,自115年6月1日起均調高6.46%。本調整案相關規定及實務作業配合事項
一、依考試院與行政院115年5月21日以考臺銓二字第11500021411號及院授人給揆字第11500008272號會銜公告暨銓敘部115年5月27日部退一字第1155963579號函辦理。
二、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1條規定:「(第1項)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本保險準備金之財務盈虧,另定調整比率。(第2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一、請領展期養老年金給付。二、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恢復領受養老年金給付。三、依第二十三條第五項後段規定請領原未請領之養老年金給付。四、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恢復領受遺屬年金給付。」同法施行細則第87條規定:「(第1項)本法第三十一條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前一年一月至該年十二月止,共十二個月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度年增率累計計算,並計算至二位小數,以下四捨五入。(第2項)前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由本保險主管機關提報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後,併同該會委員意見,擬具年金給付調整方案,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核定公告。(第3項)第一項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年增率達百分之五後,應自次年開始重新起算。(第4項)第一項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年增率之計算,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後第二年起算。」
三、再查公保年金制度開辦以來,公保主管機關銓敘部於111、112及113年間曾依上開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機制,分別於111年6月1日、112年6月1日及113年6月1日起調整不同年度請領者之年金給付金額。本部前已依銓敘部函示調整基本年金,並函請超額年金之各發給機關依規定調整在案。
四、嗣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15年發布114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以下簡稱CPI)累計平均數,經與公保年金制度自103年6月1日實施後歷年基期年度之CPI累計成長率相比,其中105年度、106年度、107年度及111年度之CPI累計成長率均已超過正5%,銓敘部爰循法定程序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核定調整旨揭四個年度公保年金給付金額,有關本次年金調整事宜臚列如下:
(一)實施日期:自115年6月1日起調整生效。
(二)本次調整之適用對象如下:
1、105年度、106年度、107年度及111年度取得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權利者。
2、至於依公保法第26條、第4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9條規定,自申請之日起發給年金給付者,以申請年度,為給付權利取得年度。
3、適用給付項目:依公保法令核定之養老年金(含展期)及遺屬年金(含依公保法第28條規定自符合起支年齡條件之日起發給之遺屬年金)。
(三)調整基準:105年度、106年度、107年度及111年度請領者,均調高6.46%發給。
(一)符合本次調整之年金領受者,本部於核發115年6月份之基本年金時,將按調整後之金額一筆發給,並預定於115年7月27日入帳。至於超額年金部分,請各發給機關依規定調整後發給。
(二)另本部將於臺灣銀行官網「CPI年金調整專區」公告公保年金調整之相關事宜,並預計115年7月6日於公保e系統「CPI年金調整專區」提供公保年金調整明細表(含基本年金調整前後金額及發給機關之超額年金調整前後金額)供各發給機關下載使用。又年金領受者於115年7月27日後可由公保e系統「被保險人已領紀錄」查詢調整前後之基本年金及超額年金金額,爰為應節能減碳政策,避免浪費行政成本,不會再寄通知書給年金領受者。
(三)各發給機關及年金領受者如對本調整案有不瞭解之處,可至臺灣銀行官網(網址:www.bot.com.tw)/政策性業務/公保服務/CPI年金調整專區項下參閱-115年公教人員保險年金給付金額調整相關Q&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