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 2022-03-16 人事室 管理員 all 主 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請查照。 說 明:依本部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3月4日部退一字第111543006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相關函釋 Tweet 列印本頁